處函示:學校認定學生違規情節重大,須進一步處理時之參考。
按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注意事項第26點第1項規定:「學務處(訓導處)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,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、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、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,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,應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,簽會導師及輔導處(室)提供意見,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,始得為之。但情況急迫,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,不在此限。」前開規定係針對違規情節重大之學生,依據學校學生獎懲辦法所採取之特殊管教措施;爰此,學校學生獎懲辦法應訂有採取該等特殊管教措施之規定及流程,俾作為學生獎懲委員會實施之依據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