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第二十五條條文及公文
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,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,予以申誡、記過、解聘、停聘、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。
學校、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,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,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:
一、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,向被害人道歉。
二、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
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第二十五條條文.pdf
<p>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第二十五條條文</p>
育部函示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」.pdf
<p>育部函示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」</p>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