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關未滿14歲之學生,涉校園性平事件,經學校調查為加害人屬實,學校命加害人接受性平教育課程或心理輔導等處置。
有關未滿14歲之學生,涉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(下稱校園性別事件),經學校調查為加害人屬實,學校命加害人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或心理輔導等處置,非屬行政罰乙案,請查照。
104.05.29 處函示:「加害人為未滿14歲之學生,應處8小時性平課程」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