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投縣埔里鎮太平國民小學天然災害宣導

南投縣埔里鎮太平國民小學天然災害宣導
人事室
問:天然災害發生時,各機關、學校公教員工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情形為何?作業程序為何?
答:本辦法所稱「天然災害」,係包括風災、水災、震災、土石流災害及其他災害。




問:因天然災害使各級機關及公、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,其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應稱之為「颱風假」抑或「災防假」?

答:現行天然災害發生時之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,社會媒體及一般民眾大多以颱風假定義,惟颱風成災僅為天然災害之型態之一,且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班停課之目的,係為避免天然災害之發生及擴大因應措施,為免民眾對於颱風假有所期待並予以正確教育,故應以「災防假」稱之。

問:如發生沙塵暴,政府機關及學校是否有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?
答:(一)天然災害造成交通、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,影響通行、上班上課安全,或有致災之虞、必須撤離或疏散時,已列為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。據上,沙塵暴來襲如符合上開情事時,各通報權責機關(各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)得依上開規定發布轄區內機關、學校停止上班及上課。
(二)有關訂定沙塵暴學校停止上課基準一節,事屬教育部權責,學童如依教育部規定停止上課,公務人員如需照顧子女者,可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,請家庭照顧假或休假辦理。








問:天然災害發生時,各機關、學校公教員工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情形為何?作業程序為何?
答:(一)可自行決定之情形如下:
 為清理颱風過境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。
 各機關、學校公教員工配偶、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。
 各機關、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,或遭受重大損失時,為處理善後。
 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,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。
 其他因地形、交通、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,影響通行、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。
(二)各機關、學校公教員工於符合上開情形自行決定後,應於事後陳報機關、學校首長並檢具相關證明,機關、學校首長得在15日範圍內,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(課)登記。(註:15日以開始上班起算,可分次請)
問: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,公教人員出勤之處理方式為何?
答: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,除各機關、學校因業務需輪班輪值、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,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,經機關、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外,其餘人員係以停班(課)登記,不列入任何假別計算。
問: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,奉派出差至未停止上班地區人員,可否於事後補休?
答:天然災害發生時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,乃係因應事實上無法上班及上課之臨時措施,其目的在於預防及搶救,以減少天然災害來襲生命、財務遭受損失。故奉派出差至天然災害未侵襲地區執行公務,因無生命、財產遭受侵害之顧慮,自無適用本辦法之必要,尚不得予以補休。




問:天然災害發生,公教員工住所與服務處所不在同通報區,如遇兩地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決定不同時,應如何處理?
答:(一)公教員工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上課,而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仍照常上班時,各該公教員工比照所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給予停止上班登記: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已決定停止上班上課,而住所地照常上班上課者,亦一律停止上班上課以停班(課)登記。
(二)公教員工居住地區與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均未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,惟依平常上班必經地區如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,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機關、學校核實給予停班(課)登記。
 原則:居住地、經過地、工作地其中一處停班則視為停班。




問: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學校停止上課時,公教員工如需照顧子女者,其出勤應如何處理?
答:天然災害發生致高級中等(含高中、高職、五專1、2、3年級)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,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中以下身心障礙子女或國中以下(含安親班、幼兒園或私人托嬰)子女乏人照顧,其本人或配偶得有1人(並未限父母雙方均為公教人員)由服務機關、學校核實給予停止上班,以照顧子女。
 如父母其中一人請任何假別,另以一人即不符合本規定。
問:公教員工於返鄉省親適逢天然災害致交通中斷,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時,假別應如何處理?
答:公教員工返鄉省親,返程日因適逢天然災害交通中斷,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上班,考量假日返鄉省親與家人共居,實屬人之常情,且天然災害之發生,係屬不可抗力,如經機關核實,同意放寬准予停止上班登記。
問:公務人員休假赴國外旅遊、開會,遇當地天然災害不能如期回國之出勤應如何處理?
答:公務人員請休假赴國外旅遊、開會,非因公性質,為免寬濫,並考量公私部門給假衡平性,仍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,以請休假或事假辦理。
問:有關天然災害期間,教師居住地區停止上班、上課,惟其服務之學校所在地仍正常上班、上課時,服務學校依規定給予教師停班(課)登記時,其教學工作應如何代理?
答:查教育部102年6月4日臺教人(三)字第1020077060號函略以,天然災害停止上班、上課係由服務機關學校覈實以「停止辦公」登記(按:配合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修正,應修正為「停止上班」登記),不列入任何假別計算,教師依規定由服務學校給予停班(課)登記時,其教學工作應如何代理等,事涉地方制度事項,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秉權責辦理。(目前尚未找到南投縣規定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