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函示「女性學生一月可請一日生理假,且無須出示證明」函文

學校參考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第14條規定及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」第24條第5項之意旨,修訂學生請假相關規定: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就學有困難者,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。為尊重個人生理隱私,該假別無需出示證明。